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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银行须依约按时发放房贷
    发布日期:2011-03-15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永春)中国银监会3月10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银监会表示,在“国八条”出台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在“国八条”出台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办理业务。银监会还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

      银监会同时强调,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要求银行自查。

      这是近来商业银行房贷业务频发“反价”(即银行实际发放房贷时提高之前约定的利率)纠纷后,银监会第二次发出正式监管意见。据财新网此前消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3月2日表示,针对个人房贷业务中出现的不按约定利率优惠放贷等问题,已要求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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