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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发债可能尝试过渡形式
    发布日期:2011-03-08
    在《预算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

      【财新网】(记者 霍侃 王长勇)新华社2月27日援引来自全国人大的消息称,中国将继续完善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并研究探索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的可行性。财政部相关人士今天(2月28日)向财新记者透露,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可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人士2月28日告诉财新记者,《预算法》修订将于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若顺利通过三次审议,最快将在8月公布。按常规,依照修订后的《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权利,最早也要从明年开始。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1年财政部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仍然是2000亿元。

      至于具体发债方式,一位财政部专家透露,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可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即在《预算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主要是通过这种尝试,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

      目前实施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和2010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出台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国务院特批中央代理地方政府发债,两年累计发行4000亿元。

      两年来,有关是否可以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讨论持续至今,这也是《预算法》修订的内容之一,即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举借公债的权利。

      实际上,在地方政府发债之外,各地近年普遍设立各类融资平台,以此发行企业债和市政项目建设债(前称城投债)。出于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考虑,去年下半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部署,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0年1至7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称截至2010年12月10日,各省(区、市)均已上报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清理核实数据。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部署地方进一步做好相关数据的核实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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