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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得税新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出台补充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限售股的概念以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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