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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明年提高5%
    发布日期:2010-12-31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类型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四类

      【财新网】(记者 马媛)中国财政部网站12月30日发布通知称,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类型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四类,除两家粮棉储备的央企外,其余央企上交比例统一提高5%。

      通知明确,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新纳入企业均按第三类标准上交红利。

      通知称,2007年12月,财政部曾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将央企上交红利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原为暂不上缴,具体3年后再定。

      据悉,此次入选第一类的企业包括中国国电、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国家电网、中移动等;入选第二类的包括中国铝业、中国南车、宝钢、中国国航、招商局集团等;入选第三类为中国核工业集团等。

      通知还称,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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