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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09-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11日起施行。

    年七月九日

    发布机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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