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Copyright 巴彦淖尔德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巴市临河区解放西街 电话:(0478)8287749 网址:http://www.kj168.com 联系QQ:784296262 技术支持:网科传媒 蒙ICP备05000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