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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及其细则对多缴少缴税款的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07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4)因偷税等原因少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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