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推广税控收款机改行政审批为许可证制 |
发布日期:2005-10-26 |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范坚答中国税务报记者问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委联合发文,将在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日前,就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范坚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起步于1997年.但多年来一直处于试点阶段。此次国家在多行业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否意味着我国推广税控收款机条件已经成熟?
范坚: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电子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10个城市进行了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全方位开展为全面推广应用积累了经验。2001年4月,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内容写进了新《税收征管法》,从而为推行税控收款机提供了法律保证。2002年10月,国务院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集贸市场中大量业户无账无证、核算不健全、实行定额纳税、税负普遍偏低的现象,国务院决定采取高科技手段,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收流失。2003年6月下旬,国家信息化标准委员会颁布了《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同年10月1日生效,为推广税控收款机提供了技术支持。经国务院同意,今年4月四部委又下发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联合文件,为推广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应该说,目前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经验上、技术上、政策上都具备了必要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什么重要意义?
范坚:推广税控收款机的首要目的是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备的国家,健全的银行体系和严密的金融监管是税务部门管理税收的重要支撑。而在我国现阶段,现金结算多、票据化程度低、开户实名制实行时间不长,这些都使税务机关很难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监控。也迫使我们不得不“盯牢”发票这一交易的原始凭据。但手工开票的弊端、假发票的猖獗以及监管运行机制的缺失,迫切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于是税控收款机就应运而生了。
税控收款机实质上就是一种“电子发票”。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电子发票”是通过程序防伪的,不仅可以防止“大头小尾”开票,而且数据不可更改,又可查询核对。它挤压了假发票的生存空间,还可以利用采集到的电子数据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对,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与此同时,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税源真实性的基础上,还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此外,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我们还将引入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这样,既可以促使纳税人开具发票,又能保证纳税人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有凭有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方式与以往不同,请您谈一谈此次推广将采取什么具体方式?
范坚:以往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审批指定一个或几个生产厂家的产品,让纳税人使用,纳税人没有选择权力或者选择余地很小。这次,我们的思路是“标准一市场化一行政监督”。这是我们总结过去推广应用税控器具的经验教训后所作的选择,既引入了高效公平的市场机制,又兼顾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标准化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规范、统一标准并予以公布。遵循这个标准,生产厂家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做研发。研发成功之后,企业就可以向信息产业部和质检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和生产许可证。市场化就是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投标企业要就产品的质量指标(包括功能、性能、安全等)、产品报价、售后服务等逐一作出应答承诺。中标者要向社会公告。公告的中标产品全部面向推广应用行业的纳税人,供其自由选择购置,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某纳税人只能购置某一种产品。行政监督是指对投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等,国家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纠正,经权威机构检测不合格率达到一定标准。即向社会公告,直至吊销其产品合格证,将该产品淘汰出市场。
记者:四部委在联合通知中明确,税控收欺机的生产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与过去的行政审批有什么不同?
范坚:行政审批制在生产厂家确定前,看上去是竞争性的,但是一旦厂家确定,就形成了几家垄断市场的格局,从而形成不公平竞争。一些企业为了分到一块市场。挖空心思找关系、找门路,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容易滋生不廉和腐败。
但是税控收款机毕竟是带有政府目的的产品,非一般商品,因此需要采取市场准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比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行政审批的种种弊端,既满足带有政府目的商品的市场准入要求,同时,又把竞争放在了市场上,而不是在“审批”的办公室里。企业只需凭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过三关”,即通过资质审查、拿到生产许可证、在选型招标中中标,并按合同兑现质量与服务.就能够赢得市场。
顺便说一下,现在社会上流传许可证发放限制多少家,还有传言说有关部委已内定了多少生产厂家等等。我想借此机会郑重告诉大家,这些说法纯属谣传,切勿听信。
记者: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拿到生产许可证,就有资格参加由各省、区、市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为什么要进行“选型招标”呢?
范坚:据我们估算,全国具有研发税控收款机能力的企业有几十家。如果不经过选型,大家盲目发展,就有可能无法形成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亏本。生产企业一旦亏本,就有可能影响售后服务的质量。税控收款机的售后服务做不好,纳税人无法使用,将直接影响税务系统的数据采集,我们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目的就达不到。因此我们决定搞选型招标,中标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这一数字是经过测算的,既能保证纳税人有所选择,企业有适度竞争,又不至于出现混乱。
记者:四部委的文件已经下发,推广工作何时开始启动?
范坚:按照联合通知的要求,四部委还将按照各自的分工出台配套措施,分别就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等具体问题,以及推广应用的实施工作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规定。各部委的相关文件估计在6月底前才能陆续出台。同时,生产厂家通过资质审查、申领生产许可证涉及检测、检查等一系列手续,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开发完善,也都需要一定周期。因此,税控收款机的正式推广应用预计会在今年下半年稍后时候推出。
记者:近来一些机构声称自己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定为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检测检验机构,招徕业务。请问,产品检测检验是否已经开始?
范坚:近来社会上有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宣称自己是被国家质检部门或信息产业部门指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且收费昂贵。在这里我提醒大家,据我们与有关部门沟通得知,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已成立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这个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其职责之一是负责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谁作为产品的检测检验机构将在这个细则里明确。希望广大厂家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切要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记者:对通知下发前各地在用的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将如何处理?
范坚: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具体的实施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对原地方自行决定推广的非国家标准的机具一律不能再进行推广。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3年3月和10月两次下文“叫停”,并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但个别地方就是不听招呼,有禁不止。
为了不再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已经推广的要进行清理,分年登记造册。能够保证数据采集功能并安全可靠的,可继续使用,以免造成浪费。待机具使用周期届满后。分批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
记者:四部委文件说,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包括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行业,对这五个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国家税务总局有什么规定?
范坚:文件中列明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五行业大多是使用现金结算比较多的或与增值税关联紧密的行业。这些行业的推广应用范围总体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决定推行,但全国要求统一推行的各地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除列明行业之外的行业,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增加新的推行适用行业。总之,推行范围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
记者:推行税控收款机成功与否,关键是使用管理。税务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促使纳税人如实输入经营数据?
范坚: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必须由税务机关对机器进行税控初始化,即对每台机器进行注册登记,设置好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机器号、税种、税目以及开具电子发票的控制数量,规定纳税人按统一要求记录和定期申报经营数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将与其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比对。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记录数据是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关键。税务机关不可能“人盯人”让其逐笔开具、记录。怎么办?这就需要机制创新。总结几年来基层的实践经验.我们将广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凡持有发票的消费者都可以参加发票抽奖,以此促进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和开票者如实开票。这一机制健全后,税务部门不但有税务干部这样的“税务警察”、税控收款机这个“电子警察”,还有了消费者这样的“联防队”。届时,我们对税源的监控能力将大大提高,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和遏制将更加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