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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
    发布日期:2004-11-04
    size=4]1、申请取得[/size] 一、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自毕业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不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考试,考试合格才能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寸免冠相片4张(彩色、黑白皆可);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容: ①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证书或五级以上珠算技术等级证书。 6、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须填写“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申请资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的同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五、承办部门 :市财政局会计科。 [size=4]2、申领[/size] 1,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除具备上述四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果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申领的可以不参加考试。 2,“会计类”专业包含哪些专业?“两年”时间又如何界定? 财政部解释的“会计类”专业为会计学、财务与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而财政、税务、金融、统计、经济管理等均不包括在内。“两年”时间的计算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精确到月,例如:某人持有1999年7月(1日)颁发的会计中专毕业证书,可以于2001年7月31日前申领均有效;若持有1999年6月(30日)的证书,则必须于2001年6月30日前申领。专业不对口以及逾期申领者一律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如何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有哪些?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考,江苏省考试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下旬及12月下旬,报名一般提前2—3个月,报名地点:苏州市区在人民路73号“会计专业服务公司”内,报名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待业者由街道出具证明),苏州各市(县)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4,具备上述条件后,如何向财政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岗会计人员先填写《会计人员登记表》,经单位盖章后,连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以及本人1英寸证件照二张向所属的主管部门(或会计管理部门)申报;非在岗会计人员则填写《预备会计证申领表》,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盖章后,连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以及本人1英寸证件照二张向所属区财政局申报。 5,如何确定“主管部门及会计管理部门”? (1)主管部门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管理的部、委、办、局等,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均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各产业主管局如已改制的,可由改制后的控股集团公司承担管理职能,企业改制的原则上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 (2)各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区属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驻苏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以及户口在各区的非在岗会计人员。 (3)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份全部退出(原主管部门放弃管理)的企业会计人员,由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五卅路89号)负责管理。 (4)在苏地区的部省属企业的会计人员由苏州部省属单位会计学会(苏州林机厂内)负责管理。 (5)各市(县)企业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并发证,吴县市撤市建区后,分别由吴中区、相城区财政局履行管理职能并发证。 [size=4]3、费用:[/size]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收费项目的函》(财办会[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不多,相关经费可从正常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再收取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强度不尽相同,开展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存在的差异,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其所属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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