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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部门提醒申报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发布日期:2004-11-02
    [size=4]本报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福州市开发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税时要注意四个时限。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此外,今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可截止到9月30日。[/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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