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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04-09-30
    [em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   通知中指出,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2004年6月30日前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和2003年各月份应缴增值税税额,核对无误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发生《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第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第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减去2003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第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暂行办法》还规定,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暂行办法》中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此外,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此外,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试点地区国税部门可以下载并升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关联文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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